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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犯抢劫罪

      【作者简介】
      蒋刘坤律师,男,大学本科学历,2016年执业至今,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行政部副部长。蒋律师曾就职于河南省新闻出版局、中原出版传媒集团,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谈判能力,与社会各界保持广泛良好的关系。秉承专业、专注、专心服务的执业理念,坚守维护正义的律师使命,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法律援助事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具有娴熟的办案技巧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李筱律师,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和同案犯李某某(16岁)一起在金水区威威娱乐广场玩,遇到两个同他们年龄相仿的人。后在犯罪嫌疑人魏某某让同案犯李某某陪同他一起去上厕所时,发现跟他们年龄相仿的那两人就剩一个人(即本案受害人),同案犯李某某就对犯罪嫌疑人魏某某说“咱把他拉出去吧”。 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意识到李某某是想抢钱,因为李某某之前多次跟魏某某提议过抢钱,但二人一直没敢实施过,犯罪嫌疑人魏某某考虑到自己没钱了,于是就听了同案犯李某某的提议,走到受害人面前让受害人(未成年人)出去。受害人同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同案犯李某某出威威娱乐广场后到了广场左边十米处的海洋食品门口,犯罪嫌疑人魏某某让受害人蹲下大概两秒钟随即又让受害人站起来。受害人就问二嫌疑人“你们是不是想要钱?别动手。你们要钱的话,我微信里有74块钱”。 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和同案犯李某某一直都没有说话,同案犯李某某打开自己手机,用微信收款码将受害人74元钱接收。然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和同案犯李某某就让受害人离开,二人又进威威娱乐广场继续玩,临走时被保安拦下,随后被公安机关带走。
      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涉嫌抢劫罪向金水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辩护人蒋刘坤、李筱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涉嫌犯罪的涉案金额非常小(仅74元),整个案发过程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过任何殴打暴力的行为,也没有使用恐吓性的语言使受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亦没有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后果,事后未支出涉案财产,且已全额退赔被害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裁判要旨】
      金水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涉嫌犯罪的涉案金额非常小,整个案发过程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过任何殴打暴力的行为,也没有使用恐吓性的语言使受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亦没有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后果,事后未支出涉案财产,且已全额退赔被害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之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不构成抢劫罪。
 

      【法理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以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抢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辩护人从以下二个方面向侦查机关及检察院阐述本案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观点,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辩护观点摘录如下: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在案发时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案发过程中未使用暴力手段,索要被害人钱财数量极小,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其他危害后果,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意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认为是犯罪。具体分析阐述如下: 
      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涉嫌犯罪的涉案金额非常小(仅74元),整个案发过程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过任何殴打暴力的行为,也没有使用恐吓性的语言使受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亦没有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后果,事后未支出涉案财产,且已全额退赔被害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九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之规定,贵院应当依法对其不批准逮捕。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是一名处于叛逆期的未成年人,请求贵院从对未成年人的挽救与爱护出发,结合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立法精神,充分把握未成年人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对魏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的辩护观点。
 

      【案例索引】
      郑金检五部不批捕[2019]22号。